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

湖北省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执***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WA487DQ43A。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曾力,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沙洋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曾力、**、**、***、金宝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鄂08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长宁大道66号1幢的房屋和***位于长宁大道66号5单元1层101B号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流拍。2018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的前述流拍财产进行变卖,2018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拍卖平台进行变卖,变卖保留价为62410000元。2018年12月25日买受人荆门市东宝区北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20800343387542U)向本院变卖指定帐户交纳保证金和房屋变卖余款共计62410000元,故上述房屋变卖成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荆门市新东风电器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长宁大道66号1幢的房屋和***位于长宁大道66号5单元1层101B号房屋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荆门市东宝区北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荆门市东宝区北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