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26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山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牛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兴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山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783.3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