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26执2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兴山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
法定代理人:牛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双荣,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兴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山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兴山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526执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