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兴山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26执24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兴山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35号。
法定代理人:牛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兴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山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