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东明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枝江东明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83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枝江东明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营业执照证号码:9142058307546501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枝江东明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711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