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东明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枝江东明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83执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枝江东明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工业园仙女四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枝江东明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36572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枝江东明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