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自报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村兴业路2号黄浦科技园2011号,营业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七里庙华源和济电力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9,526.74元,执行费1,2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769.74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