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10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大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星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汉口创业中心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武汉星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村兴业路2号黄浦科技园2011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星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5元减半收取1,377.50元,予以减交1,177.50元,实际收取200元,公告费250元,邮寄费80元,共计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