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2执1936号
申请人***,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石桥村兴业路2号黄浦科技园2011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人偿还人民币89,526.7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院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9,526.74元,执行费人民币1,243元。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