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1202民初947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0元。后在诉讼中变更诉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金额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5日起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5月14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公司供应各类型号的变压器,合同明确了变压器的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方式及付款方式,其中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合同货款总金额为77800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现场60天内付60%,90天内付到90%,一年内全部付清。同时双方约定迟延付款的向原告赔偿损失并按照所欠款项的同期银行罚息利率。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规格型号变压器同时按约定向被告出具相应货款的税票。被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原告支付178000元后未再付款。2023年8月7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对账确认截至2023年8月4日被告下欠原告货款600000元。由于被告就余下欠款迟迟未付,且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逾期付款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因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推定被告某乙公司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另查明,被告某乙公司2024年2月9日已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信息查询表、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增值税发票两份、银行电子回单、对账函、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之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被告某乙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应负产生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某甲公司主张被告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及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从2024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中国某某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