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2执1936号 申请人***,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住武汉市江岸区石桥村兴业路**号黄浦科技园**房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人偿还人民币89,526.7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院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9,526.74元,执行费人民币1,243元。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