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603执恢55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6RM4A,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的(2022)内0603执恢55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2018)内0603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申请人***恢复执行标的459616.50元。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459616.50元到本案专案账户,已发放申请人***。执行费23841元***已交纳。故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