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民终1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奋岗,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米脂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郝亮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宁,陕西名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绥德县。
负责人:王凤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琼,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杰,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名州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国,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名州镇。
上诉人常奋岗、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6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6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凤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0元、上诉人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0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乔幼涛
审判员 霍 韬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