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
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8民终3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盛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指示***拉运混凝土硬化***家院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二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利四人的书面证言内容不真实、来源不合法,依法应予排除。除上述四人的书面证言外,本案其他证据均能证明***并没有指示***拉运水泥浆硬化自家院落的事实。3、***受伤系因给自家院落硬化,与案涉工程无关,二审法院判决华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华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受伤系因其盗拉混凝土所致,***没有指示***拉运混凝土硬化自家院落。2、***受伤并非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导致,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3、一、二审判决在当地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提交意见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指示***拉运水泥浆硬化自家院子的事实,***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若无***的安排,***无法自行从水泥罐车上取得水泥浆。2、一、二审法院采信***、***、***、**利的证人证言是正确的。3、二审法院判决***承担40%的责任,华盛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指示,驾驶自有的三轮车将剩余的水泥浆拉运至自家院落外进行路面硬化,行至其自家院落外时坠崖受伤。当时一同往***家拉运水泥浆的还有***雇佣的另一名工人***,一审中,法院询问***时,其承认是***指示他和***拉运水泥浆到***家的。***与***拉运水泥浆系因为工程队与村民发生矛盾被阻拦,导致水泥罐车过不去,将水泥浆用于硬化路面系为了减少承包方损失而完成的雇佣活动,在此期间***受伤。***作为雇主,允许、放任***在未取得机动三轮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从事雇佣活动,未尽到对雇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对***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水泥罐车卸运水泥浆操作比较专业,一般应由驾驶员完成,***和华盛公司主张***是偷拉水泥浆,证据不足。华盛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华盛公司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二审法院酌定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华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华盛公司及***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