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鲁利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执1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性,汉族,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鲁利国,男性,汉族,住府谷镇。
被执行人: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鲁晓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鲁利国、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8民终338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鲁利国、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鲁利国、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白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