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光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执恢2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冷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建国,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府谷县光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闫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鲁晓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高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闫礼,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鲁利国,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鲁晓菊,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高菲,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光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闫礼、鲁利国、鲁晓菊、高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39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73和保全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21)陕08执恢2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府谷县光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闫礼、鲁利国、鲁晓菊、高菲名下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共计2804411.43元,扣除执行费107200元,剩余2697211.43元全部兑现给了申请执行人。2021年12月29日,案外人王爱田对本院查封的高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华府房产提起异议,该异议已移送审查。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爱田提起异议,案件应予终结执行,待该异议有结果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执恢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生华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郭应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