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6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李永安,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男,生于1987年4月2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户籍登记住址:榆林市榆阳区,系该行职工;身份证号:XXXXX。
被执行人:**,女,生于1994年6月27日,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户籍登记住址:府谷县,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XXXX。
被执行人:杨丽琴,女,生于1974年3月14日,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户籍登记住址:府谷县,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XXXXX。
被执行人:刘海渊,男,生于1974年7月19日,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户籍登记住址:哈镇,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鲁晓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杨丽琴、刘海渊、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129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丽琴、刘海渊、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海渊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XXX号“XX牌”小型轿车(注册日期2012年4月1日)一辆;被执行人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XXX号“XX牌”轻型普通货车(注册日期:2010年11月2日)一辆;被执行人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XXX号“XX牌”轻型普通货车(注册日期:2017年5月5日)一辆,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杨丽琴、刘海渊、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海渊名下住房公积金13200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发送。
综上所述,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须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