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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81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冷劲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文婷,陕西省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鲁晓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府谷县锐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曹锦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鲁利国,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黄双莲,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鲁晓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田婷,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锐迈商贸有限公司、鲁利国、黄双莲、鲁晓菊、田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20)陕0822民初1538号判决书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0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锐迈商贸有限公司、鲁利国、黄双莲、鲁晓菊、田婷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及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43900元,二审受理费9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7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0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鲁利国、黄双莲、鲁晓菊、田婷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利国、黄双莲、鲁晓菊、田婷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该股权信息、无保险信息,被执行人府谷县锐迈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作出(2021)陕0822执8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锐迈商贸有限公司、鲁利国、黄双莲、鲁晓菊、田婷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因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锐迈商贸有限公司、鲁利国、黄双莲、鲁晓菊、田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锐迈商贸有限公司、鲁利国、黄双莲、鲁晓菊、田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案查明,被执行人府谷县锐迈商贸有限公司有房屋三套且上述财产在本案中存有抵押,本院作出(2021)陕0822执8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6.2021年10月29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锐迈商贸有限公司、鲁利国、黄双莲、鲁晓菊、田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发布。
7.2021年10月27日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其表示本案中的抵押财产暂不处置,对本院的调查结果确认,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再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锐迈商贸有限公司、鲁利国、黄双莲、鲁晓菊、田婷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奇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