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81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冷劲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文婷,陕西省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鲁晓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府谷县锐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曹锦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鲁利国,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黄双莲,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系被执行人鲁利国配偶。
被执行人:鲁晓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田婷,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锐迈商贸有限公司、鲁利国、黄双莲、鲁晓菊、田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20)陕0822民初1538号判决书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锐迈商贸有限公司、鲁利国、黄双莲、鲁晓菊、田婷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账户。现因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鲁利国、黄双莲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鲁利国、黄双莲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