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22执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54716G。住所地府谷县新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
被执行人:**,女性
被执行人:鲁利国,男性
被执行人:***,女性
被执行人:***,男性
被执行人:***,女性
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679925111。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花乌枣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3BY02T。住所地府谷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利国、***、***、***、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府谷县花乌枣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