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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2091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该行职工;居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住新民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住新民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17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XX“X牌”小型轿车一辆,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须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