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27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6********),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保寿镇新合村代王屯9组。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63159909A),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三劳人仲调字(2023)第48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调解协议,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向***支付(¥100000.00),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向***支付(¥59916.00),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玖佰壹拾陆元整(¥159916.00),作为本次仲裁请求事项的全部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作为信用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2788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