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1民初518号
原告:哈尔滨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哈尔滨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某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某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