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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1156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村民,住重庆市永川市双竹镇南华村卷子沟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娟,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村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莲峰镇莲峰村委会北关五社1号。
被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杨龙。
原告**与被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春 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谢  蕾
书 记 员 比布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