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民初1608号
原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实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0533XP)。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含、杜橙,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三峡实业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定于同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三峡实业公司以**已向公司口头承诺限期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峡实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