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民初1609号
原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0533XP),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坝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含、杜橙,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定于2020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