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赣州市赣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791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仰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工业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振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勇军
审 判 员  凌慧明
审 判 员  丁 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