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3228号
原告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闫培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刘九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米脂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冬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57元,减半收取902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28.5元,由原告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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