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家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4642号
原告:靖边县家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靖边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榆林市米脂县XX镇XX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家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家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家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靖边县家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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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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