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6民初418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现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并解除对被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