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6民初418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