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6民初418号 申请人:***,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 被申请人: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提取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的存款予以查询并保全(以558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