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执311号
申请人:***,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南大道与兴国路交汇处华源丽景*层办公*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祥,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学景,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定陶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学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学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学景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学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学景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2018年3月19日、2018年4月2日、2018年4月19日、2018年6月18日、2018年7月16日、2018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学景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部分存款,本院作出的(2018)鲁1702执311之一、之二、之四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因实际冻结额度较少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通过菏泽市住建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学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学景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鲁1702执31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学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鲁1702执31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学景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已依法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申请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债权823503.3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823503.3元,应由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学景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