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127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江新福安小区9#楼一单元2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057148471。
法定代表人:朱建祥。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款255252.8元及利息12856元(该利息按年利率4.65%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是2013年6月17日被告将其中标的菏泽市毅德商贸物流城B2地块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被告拖欠其工程款,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的毅德菏泽B2地块主体建设项目工程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肖柳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