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91执字第872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蓉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91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35333元的财产、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