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6民初2286号
原告: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千狮路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224151828B。
法定代表人:张万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学子大道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26016089126P。
本院在审理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绥德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
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div><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0元,退还原告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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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国禄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