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826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千狮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绥德县。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0826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以短信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土地(申请人不申请查封)、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不申请执行)、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证劵、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网络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悬赏公告。 5、缴纳执行费740元。 6、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有财产可供执行。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在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除申请人不申请执行的车辆及土地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