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枝江执字第374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宜昌市先锋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枝江市白洋镇善溪冲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72208876-1。
法定代表人:罗兵,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02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