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先锋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开全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枝江执字第280号
申请执行人*开全。
被执行人宜昌市先锋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善溪冲大道。
法定代表人骆德华,男。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枝劳仲案字(2013)第07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