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先锋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昆山佛山特新科技铝业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先锋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6475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佛山特新科技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48009L,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89号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珍。
被执行人:宜昌市先锋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22088761G,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白洋镇善溪冲大道。
法定代表人:骆德华。
申请执行人昆山佛山特新科技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先锋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41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宜昌市先锋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市先锋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148.6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