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夏府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21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水东镇沿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夏府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西河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09)赣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夏府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夏府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8万元,截至2019年12月4日已执行到位0万元,未执行8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721执恢163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肖锋
审判员梁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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