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捷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余姚捷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甬余执民字第2510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捷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贤。
被执行人:**,职业不明。
申请执行人余姚捷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甬余商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582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帐户内只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甬余执民字第25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罗洋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