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辖终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佳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2幢005幢(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HXGX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1025215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栩彬,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新,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南路137号***政办公楼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1631K。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佳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910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审理。
浙江佳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系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即本案一方当事人为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的商事案件,故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涉港澳台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为7600多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案属于“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只能管辖小于4000万元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故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该规定所指的是涉外民商事案件,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系登记在广东省深圳市的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并非外国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