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捷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佳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7064号 原告: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1025215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栩彬,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新,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2幢005幢(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HXGX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南路137号***政办公楼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1631K。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佳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余***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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