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28执异1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陕西捷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富平县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
法定代理人:辛彦嶔,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辛彦嶔,男,1963年8月15生,汉族,陕西省榆林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3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捷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捷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西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股东辛彦嵚、***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陕西捷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以与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陕西捷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陕西捷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倩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