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5605号 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座2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人:***,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人:***,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东路47号(福源大厦小区院内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人:***,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人:***,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核后按照简易程序受理了案件,并向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