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锦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内0625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杭锦旗锡尼镇。
被执行人:***,男,住达旗。
被执行人:***,女,1978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达旗。
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锦旗锡尼镇,组织机构代码22146549-3。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杭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6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800元。(2015)杭执字第5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6月7日本案恢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23)内0625执恢3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2024年3月20日,本案恢复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2024)内0625执恢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2025年4月1日,本案恢复执行。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案款16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6800元已缴纳。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民事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