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7民初883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退还保证金10000元;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2元,实际收取25元,由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