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焕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602执恢105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的(2015)东法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即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2402元本金,案件受理费1552元,均未履行。执行费2036元,未缴纳。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东法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