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6760号
原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彭照仙,女,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希望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张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